一、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依据
(一)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是保证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是各种筹资者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如果控制不当、畸形发展,就会导致投资膨胀,危害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由于在证券、期货市场往往发生许多违法行为,如一些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交易进行证券期货发行、交易活动;一些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一些单位或个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或导致投资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并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一些单位或个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混乱,甚至影响了其他金融市场的秩序,有时还可能加剧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如果不对这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惩罚,不用刑法条文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证券、期货市场就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二)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是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调控体系的需要 毋庸置疑,当前尽管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但无序化现象仍时有出现。因此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调整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主要坚持使用行政手段结合经济手段对新兴的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管理。应该说在证券、期货市场初建时期,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采取以行政手段结合经济手段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一种无奈,对此我们不应厚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