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保护范围从窄到宽、保护力度从弱到强的过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国家立法机关也加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由于我国采用以竞争法为主体的立法模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到目前为止,我国直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单行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保护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它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其保护商业秘密的特点如下:(1)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未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2)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3)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未规定刑事责任。 这是当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它将那些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非法,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既克服了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缺陷,也部分排除了侵权行为法保护商业秘密的障碍。但它所反对的行为只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是所有的竞争行为。如果第三人通过正当的手段或者方式获得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不属于非法行为。因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应利用其他法律进行辅助性保护。
㈡、《劳动法》的商业秘密保护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它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大特点是规定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劳动约定条款之一。事实上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合理竞业禁止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