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答辩论文法律论文经济法/经济公司合法

[经济论文] 论信用卡交易制度及其法律关系

  • 简介: 原文 所谓信用卡,系指消费者得凭发卡银行发行之卡片,向特约商店以签字记帐之方式,购物、取得服务、收取金钱或享受其它利益,无须以现金付款,俟日后于一定期间向发卡银行缴款结帐之一种记帐消费之资格证券。易言之,信用卡是证明持卡人得向...
    • 请与管理员联系购买资料 QQ:5739126
  • 论文简介
  • 相关论文
  • 论文下载
原文

所谓信用卡,系指消费者得凭发卡银行发行之卡片,向特约商店以签字记帐之方式,购物、取得服务、收取金钱或享受其它利益,无须以现金付款,俟日后于一定期间向发卡银行缴款结帐之一种记帐消费之资格证券。易言之,信用卡是证明持卡人得向特约商店为信用交易之工具或资格识别证券(Identification Card)。然在国内的信用卡与国外又略有不同,依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又将信用卡区分为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主要之区别在于准贷记卡须先按发卡银行之要求交存一定金额之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之信用额度内透支之信用卡;而贷记卡则属不须交存一定金额之备用金,就可以透支消费之信用卡,目前大部分银行(如中国银行长城国际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等)都有发行此一与国际接轨之贷记卡,使我国的信用卡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信用卡。是本文讨论之重点将以信用卡为主,合先说明。
  


二、信用卡交易之当事人

  (一)双方当事人信用卡
  双方当事人之信用卡,其当事人仅有发卡人与持卡人。持卡人多眼发卡商店信用良好之客户,由发卡商店允许消费者签帐消费,俟一段时间后再由发卡商店进行价金清算及催收,故亦具信用供给之机能,如早前百货公司发行的记帐卡。
  双方当事人之信用卡,其法律关系较为单纯,系以发卡人与持卡人所订定之信用卡消费契约为基础。惟记帐卡是否为信用卡,一直有争议,在台湾地区,法院审判实务上,亦多将记帐卡作为信用卡处理。
......
  


  目录

目 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信用卡之定义 1
二、信用卡交易之当事人 2
(一)双方当事人信用卡 2
(二)三方当事人信用卡 2
(三)四方当事人信用卡 2
(四)五方当事人信用卡 3
三、信用卡交易流程 4
(一)申请/核发信用卡以及签订特约商店 4
(二)签帐消费 5
(三)请款与付款 5
(四)通知缴款及缴款 5
(五)清算 6
四、信用卡法律关系 6
(一)台湾判决实务 6
(二)本文见解 8
五、结论 8
参 考 文 献 10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1、 参见台湾高等法院1981年上字第3743号判决曾言及:“信用卡为资格证券之一种,表彰消费记帐之资格”;台湾吴文科:“联合信用卡业务简介”,《台北市银行月刊》第14卷第11期,第86页;台湾蔡道弘:“扩大中之Cards业务”:《彰银资料》1985年12月,第111页。转引自台湾曾隆兴著:《联合信用卡之研究》,台湾高等法院1990年年度研究发展项目研究报告,第3、32、33页。
2、参阅台湾林邦梁著:《信用卡法律问题之研究》,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检察署1994年度研究发展项目研究报告1994年7月,第4页。
3、详见例如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资信调查函、建设银行龙长担保人资信调查函。
4、台湾关于信用卡周边业务的介绍,参考陈原芬:“信用卡及其周边业务之研究”,《彰银资料》1997年2月,第1-13页;汪海清:《消费者贷款实务》,第143-167页。
5、台湾谢佳雯:“信用卡约款在消费者保护法上之分析”,《1995年台大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第37-45页之整理;及台湾詹仕沂;“信用卡制度及其法律关系之研究”,《1998年辅仁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第208-211页之整理。


  简单介绍

内容摘要:随着信用卡在我国积极推广,现国人已渐渐接受此一新型之信用支付工具,享受着刷卡消费不需携带现金的乐趣,惟伴随而来的信用卡使用纠纷亦层出不穷,举其要者以冒用、盗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为大宗,而持卡人在面对经济上、法律专业上优势的发卡银行,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为避免其以不合理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将相关风险转嫁至持卡人身上,厘清信用卡交易之法律性质遂刻不容缓。
有鉴于我国信用卡尚处于推广期,然反观台湾地区由于信用卡的使用环境较为成熟,信用卡使用中所衍生的相关纠纷也屡见不鲜,故法院也累积了相当多的判决,是敌本文将以信用卡民事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整理台湾法院实务判决及学说,并尝试藉由比较之方法,以对于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中常见之交易纠纷之解决方式,提出个人浅见。

查看评论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