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用卡,系指消费者得凭发卡银行发行之卡片,向特约商店以签字记帐之方式,购物、取得服务、收取金钱或享受其它利益,无须以现金付款,俟日后于一定期间向发卡银行缴款结帐之一种记帐消费之资格证券。易言之,信用卡是证明持卡人得向特约商店为信用交易之工具或资格识别证券(Identification Card)。然在国内的信用卡与国外又略有不同,依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又将信用卡区分为贷记卡与准贷记卡,主要之区别在于准贷记卡须先按发卡银行之要求交存一定金额之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之信用额度内透支之信用卡;而贷记卡则属不须交存一定金额之备用金,就可以透支消费之信用卡,目前大部分银行(如中国银行长城国际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等)都有发行此一与国际接轨之贷记卡,使我国的信用卡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信用卡。是本文讨论之重点将以信用卡为主,合先说明。
二、信用卡交易之当事人
(一)双方当事人信用卡 双方当事人之信用卡,其当事人仅有发卡人与持卡人。持卡人多眼发卡商店信用良好之客户,由发卡商店允许消费者签帐消费,俟一段时间后再由发卡商店进行价金清算及催收,故亦具信用供给之机能,如早前百货公司发行的记帐卡。 双方当事人之信用卡,其法律关系较为单纯,系以发卡人与持卡人所订定之信用卡消费契约为基础。惟记帐卡是否为信用卡,一直有争议,在台湾地区,法院审判实务上,亦多将记帐卡作为信用卡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