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理学,使合同消灭的权利叫做合同的撤销权,我国《合同法》(1999年)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三种不同的撤销权。经查阅有关资料,这三种撤销权可分别概括为:“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都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这两种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全撤销权”的目的除了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外,债权人通常还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一定财产或利益。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所谓的“效力待定合同撤销权”主要是基于一方打工女诗人主体资格的缺陷而产生,这种主体资格的缺陷主要表现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字形订立的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除外;(2)没有合法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此种没有合法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已终止这三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