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物权、债权、物权变动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并没有直接提出物权的概念,而是中世纪的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提出的。我国现在的通说认为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债权指的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的权利。 物权变动指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和消灭。所谓物权的设立,指的是创设一个原来不存在的物权。物权的移转,指的是将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转让,也包括物权移转给国家的情形。所谓物权的变更,指的是物权在主体不变更的情况下改变物权的内容,如改变用益物权的设定期限等。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终止。 第二部分:物权在我国目前立法中的现状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物权法》,因此我国目前对物权的立法主要分布在《民法通则》、《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等之中。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物权法立法比较混乱,这也是造成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在这些立法当中,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合同不登记不生效”,也就是“不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以登记为其成立要件”。正是这一点成为了日后司法实践中,当物权与债权发生混淆时的“立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