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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

  • 简介: 原文 一、信赖与因果关系证券市场是一种高风险市场,加上投资者固有的投机动机,使得投资损失具有十分复杂的背景。而认定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证券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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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信赖与因果关系
证券市场是一种高风险市场,加上投资者固有的投机动机,使得投资损失具有十分复杂的背景。而认定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证券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交易方面的因果关系和损失方面的因果关系。[3]前者是指原告的证券交易是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而为,后者则指原告因该证券交易而遭受了经济损失。一般而言,经济损失通常可为一定金钱计量,易于证明;而交易是否因虚假陈述而为,纯粹是当事人的心理活动,难以直接证明。在10b—5规则诉讼中,通常通过证明信赖关系的存在,间接证明交易方面的因果关系。围绕着信赖关系是必须质证还是只需推定所产生的理论笔者称之为信赖理论,不同的信赖理论产生不同的证明方式,成为证券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核心。
(一)信赖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
在讨论10b—5规则下的民事责任,信赖与因果关系两个概念经常交换使用。在许多情况下,法院认为只要能证明或推定信赖的存在,交易方面的因果关系就自动成立。但多数观点认为,信赖和因果关系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信赖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原告的一种心理状态,原告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获悉并信赖了被告的虚假陈述。信赖可以是直接的,如直接了解并信赖了被告的不实陈述;也可以是间接的,如原告对受虚假陈述影响的经纪人建议或其他证券研究结果产生信赖。但信赖仅是投资人损失的必要非充分条件,10b—5规则把信赖确定为民事诉因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因为该规则确定的民事责任制度源自于普通法下对欺诈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根据普通法,原告证明对被告欺诈行为产生了信赖是获得赔偿的前提。[4]10b—5规则强调信赖的另一个原因是,该规则的宗旨之一是建立“买者自慎”(Caveat Emptor)原则,[5]而不是为投资人在证券市场中提供保险。


  目录

一、信赖与因果关系
二、欺诈市场理论与因果关系
三、对“规定”中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评述


  参考资料

[1] D. L. Ratn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 6th ed.), West Group, 1998. (法律出版社影印本),第134页。
[2] 张明远,“美国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载《证券法律评论》(2002年10月号),法律出版社,第402页。
[3] 同注[1],第145页。
[4] J. D. Cox, and others: Securities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pp 787.
[5] 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8页。
[6] Basic, Inc. v. Levinson, 485. US. 224 (1988).
[7] 同注[6].
[8]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第148-150页。
[9] 吴联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理论与证据》(博士后论文),万方数据库,第16-17页。
[10] 同注[2].
[11] Blue Chip Stamps v. Manor Drug Stores, 421 U.S. 723, 730 (1975).
[12] 这些理由不能说没有道理,然而从法理上并非都站得住脚。既然有不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简单介绍

摘 要: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是证券民事诉讼的关键,证明因果关系要靠证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来实现。在美国判例中,广泛采用欺诈市场理论推定信赖的存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欺诈市场理论,但对损害理解片面,只认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利益绝对减少具有因果关系,对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获利减少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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