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各个城乡中发生,根据我国交管部门的统计,交通事故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多起,平均每年增长6.3%。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平均增长5%。据2003年的最新统计,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道路交通事关千家万户,交通事故在所难免。如何确定道路交通当事人的责任,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成为了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一种新型侵权行为,有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并无必然的联系,因为依人体工程学原理,人的注意力或应变力均有一定的界限,加害人即使尽了一切必要的严格的注意义务,损害仍有可能发生。那么,在加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他是否还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又如何呢?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讨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机动车之间所承担的特别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的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并且和我国其他法律如民法等确立的归责原则进行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讨论本法第76条存在的问题,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本法的改进起到一些作用。2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畴 从法律的角度看,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属于侵权法规制的范畴,即事故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它对于一些特别法如道路交通安全及事故处理法规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对于交通事故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既有法律上的责任划分问题,也有经济学和社会学方面的考虑,还要寻求一种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1 引言2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归责体系4 我国现行法律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5 与其他国家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存在的问题7 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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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属于侵权法规制的范畴,我国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其中既有“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较为合理与全面。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的规定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关键词 交通事故 ,侵权法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