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检察权运行的理论基础
虽然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检察权制度,但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权的范围、检察权的运行模式却并非一致,其中的决定和影响的因素很多:国家的阶级性质和政治特点决定了检察权制度的阶级属性,国家的政体特点决定了检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位置,而民主与法制的发展水平对于检察权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检察权的独立运行有重要的决定作用,文化传承、历史传统以及社会经济状况对于一国检察权制度的发展所具有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因此理解我国检察权制度,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检察权制度,不仅要遵循权力制约这一基本原则,而且更要发掘包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历史传统以及文化传承与变迁在内的检察权制度发展的本土资源。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检察权制度的政治思想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形成的,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我国的国家政权机关正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指导建立起来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不仅体现在国家政权的性质和职能上,而且体现在国家政权机关担负的任务上。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由此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具有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职能,担负起建设有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运用对人民实行民主的理论,指导检察工作,并通过法律赋予它的特有职能,发挥促进国家民主化和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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