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体内运作向宏观建构转向 作为一项改革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系统采取了“自上而下、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试行”的渐进式运作模式。在改革初期,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具有相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不仅对于避免改革造成过大的社会震荡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推动与形成目前检察改革蓬勃发展的局面功不可没。然而,随着制度推进的深入,这种作为监督检察权行使的改革设计仍然由检察机关来主导进行的体内运作模式应当转向为立足于司法改革的宏观视野进行整体建构,理由主要有: 首先,整体宏观建构更有利于制度公信力的培育与生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初衷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与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保持必要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保证监督过程的实效性、树立监督结果的公信力。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体内运作的模式决定了人民监督员的制度设计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加以规定,人民监督员只能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与监督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确定、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机构也只能设在检察机关。这种在检察机关内部运作的监督模式,深刻地制约了监督对象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监督员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性,难以得到民众的更多认同。因此,从制度公信力的培育与生成出发,应当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为坚实的理论支撑,从宪政及司法改革角度出发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整体的建构。 其次,整体宏观建构更有利于统一谋划改革设计。司法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不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是整个社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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