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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救济

  • 简介: 原文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李茂润状告公安局不作为一案。该案的缘由是,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疯子的追杀,李茂润向当地公安局求助,未被理睬。5月19日晚,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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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李茂润状告公安局不作为一案。该案的缘由是,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疯子的追杀,李茂润向当地公安局求助,未被理睬。5月19日晚,疯子郑国杰又背着铡刀跑到李茂润的楼下,李茂润无奈只得从自家的二楼跳下,落得个八级残废。事发后,李茂润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并索赔235万元。
该案的结果:由于在当时,人民警察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职责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000年4月21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为此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6月26日向四川省高院做出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001年9月4日上午8时,阆中市人民法院农民李茂润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一案再次开庭。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赔偿原告医疗(含护理、鉴定、就医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费共计19751.32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该案的意义: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将“答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向全国发出公告开始施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李茂润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战,但从某种程度上讲李茂润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和司法的进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字面含义来说,它仅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但它完全可以覆盖所有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批复的下达,现在的李茂润和未来将会出现的李茂润们将会从这个批复里面受益。


  目录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三、行政不作为的之救济


  参考资料

①、《试论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孙 兴 闫志强 张宗平
②、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责任》,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34页。
③、石佑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年第4期,55页。
④、朱维究:《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343页,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
⑤、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16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⑥、【英】丹宁:《法律的训诫》,122页,群众出版社,1985。
⑦、王名扬《法国行政法》,144-14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0。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8条,第54条。
⑨、《一九九八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113-157页,《行政不作为之司法监督》报告人江必新。
⑩、王鉴辉:《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一期,63-66页。


  简单介绍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不用法律来规范,那么,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就会成为其规避法律的借口,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比行政不作为违法更为隐蔽的侵害,对于国家而言,则会导致整体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机关威信下降,甚至出现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不良后果。因而,行政不作为也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应完美相应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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