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分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可以从被追诉人、公众和司法三方面的积极意义来理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被追诉人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制约公诉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发生了偏差,造成人民法院发生误判,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故此,有必要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制约公诉权的行使。公诉权制约,就是通过对公诉权的行使进行检查和评判,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国家垄断对犯罪的追究,由检察院担当控诉职能。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和撤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保证公诉权正确行使,立法应使公诉权运作的具体程序透明化。” 作为公权力的国家公诉权不能单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保护被害人而启动,或仅仅为了惩罚被追诉人而运作,而必然要从有利于国家利益的角度,通过请求给予被追诉人适当的惩罚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这是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和被追诉人利益发生矛盾的一面。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国家公诉机关应该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正确地行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既要做到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又要注重保护无辜,不使无罪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诉;对被追诉人而言,公诉机关既要将真正的犯罪分子诉交法院,又要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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