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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及完善

  • 简介: 原文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分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可以从被追诉人、公众和司法三方面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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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分析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环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可以从被追诉人、公众和司法三方面的积极意义来理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被追诉人的价值
  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制约公诉权的行使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发生了偏差,造成人民法院发生误判,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故此,有必要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制约公诉权的行使。公诉权制约,就是通过对公诉权的行使进行检查和评判,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国家垄断对犯罪的追究,由检察院担当控诉职能。公诉权包括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和撤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保证公诉权正确行使,立法应使公诉权运作的具体程序透明化。”
  作为公权力的国家公诉权不能单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保护被害人而启动,或仅仅为了惩罚被追诉人而运作,而必然要从有利于国家利益的角度,通过请求给予被追诉人适当的惩罚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这是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和被追诉人利益发生矛盾的一面。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国家公诉机关应该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正确地行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既要做到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又要注重保护无辜,不使无罪的人错误地受到刑事追诉;对被追诉人而言,公诉机关既要将真正的犯罪分子诉交法院,又要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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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分析 1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被追诉人的价值 1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公众的价值 2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司法的价值 2
二、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的缺陷 3
(一)人员组成、任职期限方面 3
(二)监督案件范围方面 3
(三)人民监督员是否能够调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4
(四)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的效力 4
(五)监督的方式方面 4
(六)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保障方面 4
三、关于完善我国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 4
(一)人员组成、任职期限方面的完善 5
(二)监督案件范围方面的完善 5
(三)人民监督员是否能够调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方面的完5
(四)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的效力方面的完善 6
(五)监督方式方面的完善 6
(六)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保障方面的完善 6
注释与参考文献 7


  参考资料

樊崇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人民检察》2004年第2期。
赵永红:“公诉权制约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袁志:“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日本检察审查会比较研究”,正义网网址:http://www.jcrb.com/zyw/n98/ca179602.htm。


  简单介绍

内容摘要: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外(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在全国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外部的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阎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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