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土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城市土地有如下规定: “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此条规定,明确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而非“国家机构”。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明确,排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我国武装力量,对城市土地享有所有权。任何一个国家机构享有城市土地所有权,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的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以上规定,明确“国家”如下含义: 1、 它是“社会主义国家”; 2、 人民享有“国家权力”。 3、 人民具有支配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高权力。 4、确立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排除了“国家机构”与“国家”的等同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