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信用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对于信用,可以从多个角度和层面分析。在英美法系国家,信用被称之为Credit,或Trust、Reliance。《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为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方法。”“一方是否通过信贷与另一方做交易,取决于他对债务人的特点、偿还能力和提供的担保的估计”。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从法学、会计学、财税学等多方面阐述了信用的基本含义,其中主要有两种:一是指债权人赋予债务人延期支付或承担债务且缓期偿还的权利。二是指商家或个人贷款或取得货物的能力。我国法学界对信用的理解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说不同,其代表性观点有:一种观念认为信用是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另一种观点认为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信用是指一般人对于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亦称信誉。笔者以为法律上的信用是指社会上对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债能力的信赖和评价。其基本特征有:首先,信用源于民事主体自身的偿债能力。在信用关系中,授信人采取信用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受信人则遵守信用谎言按期偿还款项并支付利息。其次,信用为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再次,信用表现为对民事主体经济信赖的社会评价。信用的客观表现是一种评价,这种评价不是当事人的自我评价,而是社会公众的评价。 以信用授予的用途区分,可将信用分为消费信用(consumer credit),此种信用的授受指债务人贷借货币、商品以供消费之用;商业信用(commercial credit),此类信用的接受是指供工商企业买卖商品之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