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形成了以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上市公司设立前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和非控股地位的社会公众流通股并存的独特的股权结构。截止1999年底,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947家,总股本3110.63亿股。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68.24%,流通股占31.76%。但新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性结构并没有明显变化。国家已明确在有利于股票市场稳定发展的国家目标前提下,通过股票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股,作为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实现减持和退出过度竞争产业的战略举措。 由于国有股配售公司已经是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国有股与流通股权利相同。国有股上市流通实际上相当于国外上市公司创始人或公司上市前的其它股东在股票市场上公开出售股份套现。理论和实践上,只需提前公告,并参考公司股票近期市价和投资者评价进行折扣定价,因为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反应了投资者对公司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同。 但到目前为止,上市公司股票市价是在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前提下形成的。人们一直认为这一价格高于如果非流通股全部上市流通的市场价格。尽管学术界认为国有股比重过高不利于公司治理,但投资者和政府普遍担心国有股上市流通将大大增加流通股供给,降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或市盈率,对股市产生显著的负面冲击,国有股上市流通实际上被视为A股市场的系统风险。1994年以前,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多次传闻曾使股票市场出现价格下跌现象。因此,股票市场发展10年来,以国有股为主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问题非常敏感,成为一把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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