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过程中,市民作为城市的真正主人,仅仅作为抽象数字而存在着,城市规划师编制城市规划的主要依据是决策者的价值观、生活体验和传统的规划理论和方法。1986年“人口与城市未来”国际会议巴塞罗那宣言提出:“经济发展是解决任何城市问题的根本途径,同时必须采取为全体人民提供均等机会的社会公平政策。”在我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正式颂布实施及规划界对城市规划最终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所达成的共识,我省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参与呈现出从宏观到微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蓬勃发展趋势。本文仅结合实际对其现状特点、存在问题与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论述和探讨。
一、黑龙江省各级政府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参与提供了多种机会
1.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法”)中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方面鼓励公共参与的有关条款。如在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明文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如在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明文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进行广泛宣传。”这就为全省各城市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全过程中引入公共参与提供了法规依据。
2. “省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前,须经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技术鉴定报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以主管城市建设的副省长为首脑的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征询各行各业权威人士、高层次专家、学者对县城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综合平衡和技术审定。90年代初至今开展的黑龙江省70个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在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均由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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