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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审查制的成因

  • 简介: 原文 一、法律接受审查的原因在司法审查制下,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而法律又是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会议制定的,因此,法律被看作是民意的表现和反映。那么,法律应当接受违宪审查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换言之,法律是否存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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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法律接受审查的原因

在司法审查制下,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而法律又是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会议制定的,因此,法律被看作是民意的表现和反映。那么,法律应当接受违宪审查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换言之,法律是否存在与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相抵触的可能性?应当说,这是宪法监督制度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当然也是司法审查制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这一理论问题没有解决,宪法监督制度包括司法审查制就没有建立的必要。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根据和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各项,在这些理论基础方面,尤其以美国的论述最为充分。

(一)对立法机关不抱绝对信任的政治理念

立法机关虽然是民意代表机关,但是,在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却对立法机关不抱绝对的信任。这与英国及其他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的议会至上原则形成鲜明的对照。司法审查制由美国首创,这种政治理念的形成与美国的建国过程是分不开的。


  目录

一、法律接受审查的原因
二、普通法院行使审查权的原因
三、形成过程


  参考资料

司法审查制自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以来,在世界上发展迅速,许多国家在所制定的宪法中,纷纷模仿美国的做法,建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审查制。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4个国家采用这一制度。主要的有美国、日本、菲律宾、阿根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丹麦、瑞典、智利、洪都拉斯、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除日本外,其余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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