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截取】 颜孟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已胜诉!于2009年12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岳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过合议庭的多次讨论和对证据依法严格审查、核实后,法院认为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在其编辑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刊登的案例95(题为《颜达明夫妇诉长沙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侵犯其合法权益案》)的[案情摘要]和[提示与讨论]部分中,基本摘录了刘耀华撰写的《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文的[案情]和[评析]部分。由于该文已经本院一审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刘耀华在〈时效〉一文中所用的“利用职务之便”、“釆用欺骗手段”、"伪造他人笔迹"等结论性的话语,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被告作为编辑出版单位,将刘耀华撰写的〈时效〉案例摘录后编辑出版,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足以造成颜孟秋在其相识或不相识的人群中的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原告颜孟秋的名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 被告中国法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刊登有《颜达明..... |
关于涉及不动产行政诉讼案的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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