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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資訊與性言論的自由--司法院大法官第617號解釋

  • 简介:司法院新闻稿 司法院大法官于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举行之第一二九一次会议中,就(一)谢0雄为散布猥亵物品案件,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号刑事判决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有抵触宪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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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新闻稿
 司法院大法官于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举行之第一二九一次会议中,就(一)谢0雄为散布猥亵物品案件,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号刑事判决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有抵触宪法之疑义,声请解释案;(二)赖0哲为妨害风化案件,认台湾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七号刑事判决及台湾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七号刑事判决,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及司法院释字第四0七号解释,有抵触宪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之疑义,声请解释案,作成释字第六一七号解释。
解释文
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之言论及出版自由,旨在确保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信息及实现自我之机会。性言论之表现与性信息之流通,不问是否出于营利之目的,亦应受上开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性质而有不同之保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国家于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得以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
为维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与社会风化,立法机关如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则释宪者就立法者关于社会多数共通价值所为之判断,原则上应予尊重。惟为贯彻宪法第十一条保障

[原文截取]
司法院新闻稿
 司法院大法官于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举行之第一二九一次会议中,就(一)谢0雄为散布猥亵物品案件,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号刑事判决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有抵触宪法之疑义,声请解释案;(二)赖0哲为妨害风化案件,认台湾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七号刑事判决及台湾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七号刑事判决,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及司法院释字第四0七号解释,有抵触宪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之疑义,声请解释案,作成释字第六一七号解释。
解释文
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之言论及出版自由,旨在确保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信息及实现自我之机会。性言论之表现与性信息之流通,不问是否出于营利之目的,亦应受上开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性质而有不同之保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国家于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得以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
为维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与社会风化,立法机关如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则释宪者就立法者关于社会多数共通价值所为之判断,原则上应予尊重。惟为贯彻宪法第十一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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