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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1-x540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和珠三角实践研究论文修改版

  • 简介:我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和珠三角实践研究摘要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类型之一。它是我国农村原集体经济基础上发展的必然产物。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在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把集体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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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前言
2 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及其相关理论
3 我国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相关理论
4 与珠三角地区实践结合研究我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
5 我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

[摘要]
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类型之一。它是我国农村原集体经济基础上发展的必然产物。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在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把集体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清产核资,划分为集体和个人两类股份,使社区内的全体成员均成为股东,原合作经济组织按股份合作制运作。
社区股份合作制证实了在中国农村“联合的个人所有制”比传统集体所有制更有效率,甚至能更好地兼顾公平,更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我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目前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个人产权尚未完整确立、政企不分的经营管理体制的弊端、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未有法律保护、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封闭性等弊端。这些问题己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进程,阻碍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快速发展;如果我们不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进行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持,不对社区股份合作制进行完善,将严重影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本文对当前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治理结构、股权设置、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同时针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完善需要的措施,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正文]
1前言
1.1研究的背景
自1600年英国东印度贸易公司成立以来,股份制已有了300多年的历史。它具有的“社会经济的组织技术”内含着一种对资产组织和经营管理的功能,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趋势相融合的。经过几百年的磨砺,股份制现在已成为一种成熟的企业形式和财产制度。合作制孕育于资本主义时代,但它的普遍实践主要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里。合作制从产生至今的历史不很长,实行形式仍然处于变动之中,然而,股份制和合作制这两种各归其类的不同的企业形式和财产制度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被称为“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民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创造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中国农民在推进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纵深发展过程中实现的自我制度供给。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在变革传统集体企业的过程中产生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农民在自己生产的基础上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具有了相当的财产处置权;出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人们开始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探索。股份合作制的成长和发展虽然只有二十几年的历史,但是国家和政府及时发现并给予了很大的肯定和支持,它在农村经济中迅速成长,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和产权制度。由沿海地区向全国各地扩张,由农村向城市传导。目前,股份合作制经济已经开始成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企业类型和财产组织制度。股份合作制不仅越来越成为农村产业和乡镇企业广泛采用的主导经济组织形式,而且也逐渐成为城市中小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甚至首选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缺陷,一些地方(如福建横岗、山东周村、广东天水等)对社区集体经济制度(包括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制度)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类型之一。它是我国农村原集体经济基础上发展的必然产物。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在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把集体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清产核资,划分为集体和个人两类股份,使社区内的全体成员均成为股东,原合作经济组织按股份合作制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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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周锦庭等: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规范与运作》,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 年版, 第87—93页。
[2]夏玉华,杨显贵,戚振东,略论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创新,江汉石油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4期,62-63
[3]陈暹秋,刘少春。广东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研究,南方农村,2004年第5期,23-26
[4]石大力,叶玉琴。社区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探讨。南方经济,2005第4期,45-47
[5]艾春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出路,经济经纬,2001年第10期,46-48。
[6]《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6页
[7]林文益:“要划清合作制、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区别”,《中国集体经济》1994年第7期。[8]阎文广:《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5期
[9]焦守田:“股份制与合作制比较研究”,《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3年第10期。
[10]许仲凯:关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几个理论问题。社会科学辑刊,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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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截取]
我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和珠三角实践研究
摘要
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是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主要类型之一。它是我国农村原集体经济基础上发展的必然产物。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在原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把集体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清产核资,划分为集体和个人两类股份,使社区内的全体成员均成为股东,原合作经济组织按股份合作制运作。
社区股份合作制证实了在中国农村“联合的个人所有制”比传统集体所有制更有效率,甚至能更好地兼顾公平,更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我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目前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个人产权尚未完整确立、政企不分的经营管理体制的弊端、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未有法律保护、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的封闭性等弊端。这些问题己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进程,阻碍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快速发展;如果我们不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进行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持,不对社区股份合作制进行完善,将严重影响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本文对当前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治理结构、股权设置、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同时针对农村股份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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