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 25 [字数] 20637 [目录] 摘 要 ABSTRCT 前 言 一、情、理、法的释义 二、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三、情、理、法的综合运用的原因 四、情理入法的综合评价 五、余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原文] 前 言 情、理、法在中国古典法律思想以及判案原则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三者的和谐与统一是古代司法官们长期追求的目标以及他们所要实现的法律价值,中国古代司法秩序之所以稳定延续,正是由于这一核心的价值存在。宋代的民事实体法的发达使这种价值得以实现,宋代司法制度尽管要求政府官员审判案件要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但在实际裁判中,用统一法令处理千差万别的纠纷,根本无法做到整齐划一,所以在依法判决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案件产生的具体情况(即人情)及立法的基本原则(法意),还要考虑到一些地方、民族习惯。在宋朝特别是南宋时期出现的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代表的一系列判词,里面记载的种种民事案例说明宋代司法过程中存在情理入法的传统国情,法官们不是按照法律文字定案,而是依照人情、立法基本原则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事情理法得以衡平,最终达到结案、服众、从法的结果。这便是典型的中国式衡平——从儒家信奉的中庸之道出发,站在建立和谐衡平的社会司法秩序的高度,以庖丁解牛的手法,避其障碍,挖其根本,游刃有余地游走于情理法的漩涡之中,以人形深化、人情升华作为司法审判之根本,不望文生义,而是透过纸面看到后面的人情与人性,最终达到情理法三者的和谐发展。 宋朝司法官们高超的断狱和审判技巧值得我们探索和借鉴,但是这种在法律中考虑人情和天理的做法在现代法治社会应该谨慎使用。因为在现代社会的国情和人情毕竟变化很大,现代法治要求的是司法独立而且现代社会对逻辑的强调性也比古代要强得多。法治更强调依法判决,更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要做到情、理、法三者在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人情和天理只能在办理民法案件或者是刑法案件的量刑方面有所涉及,把人情和天理作为某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所考虑的因素,而不能贯穿于法律的始终...... [摘要] 中国的法律自古以来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直至宋代,儒家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宋代司法过程中,特别是民事诉讼法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司法官们巧妙地把情、理融入国法,运用天理人情作为判案依据,以弥补和纠正法律的不足与偏差的做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使当国法与情理一致时,法官也要把天理人情的内容写入判词,与法律一并成为断案依据;当国法与情理相冲突时便屈法申情,以情理为先;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把情理作为法律原则性内容加以确定,从而成为结案的主要依据。 情理入法的做法在宋代广泛存在,不仅有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而且通过司法官的活动影响到整个社会法律秩序的建构和维系,特别是司法的衡平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沟通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调节着法律条文与与社会现实生活相脱节而造成的突出矛盾。同时,它也是司法官以司法手段执行着法律化的社会道德和伦理价值的充分体现,在传统的司法活动中司法官们既坚守着以儒家精神为代表的道德立场,又采取着相当实际的态度。总的说来,取情入理、衡平司法的做法使宋代司法更加融合,以达到统治者们所希望看到的止讼、息讼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名公书判清明集(上)、(下)[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 [2]梁治平.法意与人情[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3]顾元.循法与悖法的矛盾与妥协:酌于情法之平——关于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特质的探析[A].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4]陈景良.宋代“法官”、“司法”和“法理”考略——兼顾宋代司法传统及其历史转型[J].法商研究.2006,1. [5]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性状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3. [6]邓勇.论中国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5. [7]王康.情理法的冲突与整和——浅议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特色[J].沧桑编辑部邮箱法制专题.2005,Z1. [8]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南宋书判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98,6. [9]孔学.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宋代法律条文论述[J].河南大学学报.2003,43(2). [10]王志强.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律思想初探[J].法学研究.1997,5. [11]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2]栾爽.情、理、法与法、理、情—试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特色与现代转型[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1999,4. [13]罗文岚.和谐社会中的情理法之辩[J].桂海论丛.2005,21(6). [14]赵晓耕、崔锐.情理法的平衡——“典主迁延入务”案的分析[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10. [15]陈景良.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J].法学研究.1998,4. [16]霍存福.情理法与中国人的法哲学思维[R].重庆:西南政法大学论文网,2006. [17]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8]周尔吉.历朝折狱篡要[M].北京:中国书店,1999. [19]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J].中国社会科会1990,6. [20]陈新良.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J].法学研究, 编辑部邮箱,1998,4. [21]张伟仁.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J].现代法学,2006,28(5). [22]赵晓耕. 两宋法律思想的变革及其特点[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23]陈 松.论宋代主流法律思想中的法家传统[J].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2005(4) [原文截取]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 中国式衡平 ——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学 院:法 学 院 专 业:法 学 班 级:法学041班 学 号:0411016128 学生姓名:罗 媛 指导教师:陈 松 2008 年 6 月 23 日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诚信责任书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 特此声明。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 摘 要……………………………………………………………………………………Ⅱ ABSTRCT……………………………………………………………………………………Ⅲ 前 言………………………………………………………………………………………1 一、情、理、法的释义………………………………………………………………2 二、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4 (一)执法原情,法外特例 …………………………………………………………5 1.活卖拒赎案案情介绍 ..... |
中国式衡平——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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