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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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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 言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二、实行过限的概述
三、实行过限的认定
结 语

[摘要]
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对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和疑问,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和发展,在法制建设的进程当中,越来越多的关于实行过限的认定的案件的出现,呼吁我们应该重视、填补和完善这个制度,以便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从而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建设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笔者在认真的学习和研究目前国内外的关于实行过限认定的大量文献资料以后,从便于实践的角度来研究,立足于建立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出发,抓住共同犯罪谋议这一概念,从产生的时间上分为:事前谋议、事中谋议和事后谋划进行论述,确定自己的关于实行过限认定的观点和思想,而后又从内容的详尽度上进行阐述和分析,分为:确定的共同谋议和概括的共同谋议,从而进一步的论述笔者的观点,利用共同犯罪谋议来确定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

[正文]
引 言
对与实行过限,我国《唐律》就有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情者,止依盗窃法。”据此,参与共同盗窃而非谋议的强盗者,对他人之临时起意杀人、伤人,知情者,应负同一责任;不知情者,仅负盗窃之罪。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唐律》对实行过限虽然未设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个别罪名则特别明示其处罚原则。在英国刑法中,则有处理实行过限的一般原则。这个原则在1996年“皇家诉安徒森和莫里斯”一案的批注中有过充分的阐述:“当两个人合谋从事一项犯罪时,彼此要对为促成这项犯罪的行为负责,包括要对由此而产生的意外结果负责。但是,如果其中艺人超出了彼此同意的范围,另一人不能对这种未经他同意的行为负责。至于这种行为是属于合谋的范围还是超出了这个范围,要由每个案件的陪审员具体断定。”
因此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自古就是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难点问题之一,而且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这直接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共同犯罪的争论也是局限在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和共同犯罪的性质问题上,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以及司法时务的需要,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这个问题越来越热门,成为我国今年来的一个焦点。如何认定实行过限是我们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中,笔者从实行过限的概念出发,以往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式、方法为基础,主张统一一个认定标准,也既是以是否超出共同犯罪谋议的范围为界定线,贯彻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同时也是为了贯彻罪责自负,反对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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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陈兴良.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J].青年论坛,2002,(11).
[3] 冯英菊.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判断[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2).
[4] 陈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研究[J].政法学刊,2007,(24).
[5] 张骥,臧建伟.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的认定[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3,(17).
[6] 吕勇.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报,2006,(21).
[7] 马克昌,莫洪宪.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
[8] 赵丰林,史宝伦.共犯过限的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院,2000,(8).
[9] 竹怀军.我国实行犯过度行为理论的构建与适用[J].武汉大学学报,2006,(59).
[10] 王欣元.论实行过限的认定[J].三峡大学学报,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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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截取]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月 23日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认定
摘 要
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对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存在着很多的争议和疑问,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和发展,在法制建设的进程当中,越来越多的关于实行过限的认定的案件的出现,呼吁我们应该重视、填补和完善这个制度,以便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从而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建设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笔者在认真的学习和研究目前国内外的关于实行过限认定的大量文献资料以后,从便于实践的角度来研究,立足于建立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出发,抓住共同犯罪谋议这一概念,从产生的时间上分为:事前谋议、事中谋议和事后谋划进行论述,确定自己的关于实行过限认定的观点和思想,而后又从内容的详尽度上进行阐述和分析,分为:确定的共同谋议和概括的共同谋议,从而进一步的论述笔者的观点,利用共同犯罪谋议来确定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谋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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