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数]:17 [字数]:10833 [目录] 引 言 一、民事抗诉制度的先决问题 二、我国现行民事抗诉制度评析 三、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结 论 [摘要] 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是在民事再审制度的背景下运行的,它不仅体现了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也体现了检察权对私权领域的干预。因此,民事抗诉权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不应经常性地启动,以免影响审判独立以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现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抗诉的规定过于笼统,一些规定不够科学,导致实践中对民事抗诉的范围、程序、方式等问题产生较大的分歧,影响了民事抗诉制度的实际作用的发挥,因而需要完善和规范民事抗诉制度,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程序。本文从影响民事抗诉制度设计的先决问题,即既判力与民事抗诉的平衡、当事人处分权与抗诉检察权的平衡出发,探讨现行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完善的措施。笔者认为在完善现行民事抗诉制度中,首先要明确抗诉制度的性质,即认清民事抗诉救济的补充性,进而厘清抗诉的范围确保抗诉符合补充性和救济性,另外通过司法解释促进实体性抗诉事由的可操作性也极其重要,最后还要完善抗诉的程序性规定以保障制度的良性运作。 [正文] 引 言 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决,依据法定事由,通过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再审的诉讼制度。从九一民诉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行检察工作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发展,民事抗诉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抗诉程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通过修法,有助于平息相当一段时间来关于民事抗诉程序的存废之争。当前学界的理论和实务探讨中,对民事抗诉前途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即废除说、加强说、限制说。修正案的颁布表明民事抗诉制度在目前不可能被废除,而是通过修改受到一定的限制。 通过修法,民事抗诉制度得到了一定完善,但是民事抗诉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缺陷。主要包括抗诉事由难以把握,抗诉范围不明确,抗诉程序存在缺陷。制度设计总是受到指导思想的制约,并体现其存在价值。本文拟对民事抗诉存在的价值基础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当前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司法中的难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一、民事抗诉制度的先决问题 (一)既判力与抗诉再审的平衡 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关于诉讼标的判断所具有的确定力和通用力”。[1]一般而言,既判力包括两个方面含义:其一,司法裁判具有确定性,一个法律纠纷只能有一个确定的裁决;其二,司法裁决一经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废弃。既判力维护的是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这是司法的公正价值的一个方面,而裁判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正是司法公正价值的另一个方面。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法院作出的足以结束诉讼程序的裁判实施抗诉监督,而不得对诉讼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具有终局性的裁判实施抗诉监督。 ...... [原文截取]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学 院:法 学 院 专 业: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目 录 摘 要 Abstract Ⅳ 引 言 1 一、民事抗诉制度的先决问题 1 (一)既判力与抗诉再审的平衡 1 (二)抗诉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 2 二、我国现行民事抗诉制度评析 3 (一)民事诉讼法相关修改评述 3 1. 统一抗诉与申请再审事由 3 2. 细化抗诉事由 3 3. 规定法院审查抗诉的期限和决定再审的方式 4 4. 明确抗诉再审的审级 5 (二)现行民事抗诉制度的缺陷分析 5 1. 实体性抗诉事由难以把握 5 2. 抗诉对象不明确 6 3. 抗诉程序规定缺位 6 三、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7 (一)明确抗诉程序的性质 7 (二)厘清抗诉对象的范围 7 (三)促进抗诉事由的可操作性 8 (四)完善抗诉案件的程序规定 9 1. 建立当事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机制 9 2. 规定检察官庭审中的权利 9 3. 确立抗诉时效制度 9 4. 限制抗诉的次数 10 结 论 10 参考文献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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