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页数:14 字数:9860)【内容提要】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箱独立的人格权,然而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 的隐私,如果隐私权的不到尊重与充分的保护,个人的人格就难以真正的独立。这就需要法律予以完善的并认真的得以执行。知情权也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在现实的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会出现冲突的,这就需要处理好媒体和大众对公共人物隐私的窥探度,也有对公共政策的知情权。协调好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关键词】隐私权 知情权 利益平衡
目录
一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二、现代社会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冲突 四、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协调
一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一)隐私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电话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日记等。 我国民法学家王利明则认为,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①]隐私权最早是在19世纪末美国学者沃伦和波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文中提出的,主张一种新的权利,即“不被了解的权利”。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性与精神性人格权,比如身体权就是物质性人格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从深层的主观意义考虑,隐私观念较之其他人格利益,其产生更加决定于一定社会文化环境:倘无将个人空间与公众空间相分离的强烈愿望和必要,倘此种分离不被认为具有支配个人生活之安宁和幸福的重要价值,则“隐私”的观念大概是不会产生的。“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是‘生活的紧张和复杂度’以及‘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隐私权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但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隐私权的实质和功能还没有很好得到阐述,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少之有少,几乎是零。假如隐私权得不到保护,这个国家的人民的民事权利就没有真正的得到实现和独立。在现代的信息社会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隐私。作为一项民事权利,隐私权的实质就是公民可以自主地保有私人信息、过私人生活、决定私人事务,而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对于他人非法接触、获取和公布、利用公民私人信息的行为,或者非法侵扰公民私人生活、干涉私人事务的行为,公民可以寻求法律救助。可见,隐私权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必可少的重要人格权。没有隐私权,公民就不可能正常地生活。 (二)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一词最早出于美国肯特在 一次演讲中提出,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如公民有权知悉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有权知道自己的档案材料等。我认为,知情权的主体既可以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因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不仅与个人息息相关,同时也对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人及其他组织当然有权知悉了解这些信息;再者,法人及其他组织也有权了解其雇员的个人信息。故认为应将知情权定义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利。 我认为知情权中的知政权为公权利,而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则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因为,作为一种现代法的理念,知情权的出现,首先与人权及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知情权被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项内容更为丰富繁荣实际享有的权利,它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由公法体现;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私法体现。具体而言,即知政权有公权利性质,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则具有私权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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