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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表见代理

  • 简介:(毕业论文 页数:12 字数:6721)摘要:本文论证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这争议中的问题,论述了被代理人有无过错是否应成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针对大陆法系国家主张的无过错责任论分析了其原因。文章探讨了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价值基础,对表见代理的相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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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页数:12 字数:6721)摘要:本文论证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这争议中的问题,论述了被代理人有无过错是否应成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并针对大陆法系国家主张的无过错责任论分析了其原因。文章探讨了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价值基础,对表见代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澄清。针对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指出了其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 善意第三人 代理权 信赖利益

 

目录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二、表见代理法理依据
三、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及完善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
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的外表授权,致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之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者们不同的观点,有的持三要件说,有的持四要件说,对此,我们欲用四要件说对此加以说明。
第一,须代理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项条件是,须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际上拥有代理权,将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问题。此所谓无代理权,指为代理行为当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行为无代理权。至于该无权代理人此前是否曾经拥有代理权,或当时是否有实施其它法律行为的代理权,均非所向。
第二,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这外表或假象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二个条件是,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亦既存在所谓“外表授权”。存在外表授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即使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不存在外表授权,换言之,该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也不发生表见代理问题。实际生活中,多数情形是该无权代理人此前曾经被授予代理权,但实施代理行为当时代理权已经终止,此即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或者该代理人于实施代理行为当时仍拥有代理权,只是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范围,称为越权的表见代理。当然,也有自始就未曾授予代理权的情形,例如:被代理人曾明示或默示授予代理权而实际并未授予代理权,称为因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以上情形,该代理人曾经被授予代理权,或者当时拥有实施其它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或者被代理人曾有授予代理权的表示,即构成此所谓外表授权。
须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87第20号),应视为被代理人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里适用的正是表见代理制度。无权代理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构成了被授予代理权的假象。依据合同解答,合同签订人盗用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依解释,此合同签订人应为非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未获得许可擅自使用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不构成此所谓“盗用”。此“盗用”事实,应由该被代理人举证证明,凡不能举证证明确系“盗用”的,应成立表见代理。
第三,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三个条件是,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虽然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如果未获得权利对人信赖,则应属于狭义无权代理,不能成立表见代理。这种情形,如果实被代理人有予追认,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履行或承担责任,又不仅须获得相对人的信赖,还须相对人信赖有正当理由。至于相对人信赖是否有正当理由,应以实施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判断。例如:无权代理人曾是被代理人的雇员并在不久前曾经作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同相对人订立合同,且相对人未得到该无权代理人已被解雇或撤销代理权的通知,或无权代理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而从该证书内容无法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或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该无权代理权的表示,而相对人不可能知道被代理人实际上并未授予代理权,即应判定相对人的信赖有正当理由。
第四,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四个条件是:须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即便相对人已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如果最后并未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也不发生表见代理问题。只在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法律行为,才可能发生表见代理问题。
须加说明的是,在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时,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但也不是非此不可。相对人也可依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撤销其所为法律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当相对人主张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代理权不存在而与之对抗。因此,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之效果。被代理人如欲代理行为有欲,仍须依无权代理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认定。
以上四点,构成了表见代理成立的一般要件,但还有一点即被代理人有无过错是不是表见代理权成要件?对此,理论上一直有两种主张:“无过错责任论” 和“有过错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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