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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中公民权利内容的扩大

  • 简介:(毕业论文 页数;7 字数:5063)【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在探索中逐步扩大,更好地实现民主与法制。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关键词】生命权;思想自由;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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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页数;7 字数:5063)【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所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在探索中逐步扩大,更好地实现民主与法制。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关键词】生命权;思想自由;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社会法制;法制建设;
【 contents brief summary 】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economic fast development, people government heads the government the change of the principle.So, the basic right of the citizen will extend gradually in quest, realizes betterly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The socialism legal system that developments modernize is national.
【 key phrase 】 life power; Freedom of thought; Basic right in citizen; Basic duty in citizen; Social legal system; Legal system developments.

 

目录

(一)关于公民生命权的规定入宪
(二)关于公民思想自由的规定入宪
(三)现实意义

 

二战后,在吸取无视、践踏人的生命权和思想自由权的惨痛教训后,人们才真正认识到生命和自由对人和社会的重要价值,要求国家和社会从法律的角度全方位地保护人的生命权和思想自由权。在人类发展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然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
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空间的扩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和众多人权条约的签定,我国先前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脉搏。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必须回应社会大众基本权利的需求和变迁。虽然新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写入宪法,但这与实际需要相比还相差甚远。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要不断地更新,才能满足今天我国公民权利的要求。
上世纪末,我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宪法的发展将与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逐步接轨。但目前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同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相比,还有许多缺漏,我国宪法没有规定或者与人权公约相比很不明确的权利规定多达30项。 为此,我们要根据中国实际需要和可能,逐步增加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在今后宪法修改比较成熟的时机,至少应该将生命权和思想自由这两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写入宪法。本人认为:人的存在首先是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人之所以为人,其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有思想,所以,宪法要增加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首先要考虑关于公民的生命权以及公民的思想自由的规定。分别简述如下:
(一)关于公民生命权的规定入宪
近年来,死亡几十甚至上百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在国内频繁发生,生命安全一而再、再而三地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2004年年末的印度洋海啸又吞噬了无数生命给我们很多警示。生命如此脆弱,它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受到威胁。然而,生命恰恰是人类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显然,生命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我们理应将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此,特建议通过进一步修改宪法,将生命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理由简述如下:
第一、生命权入宪是保障我国公民生命安全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正如前前面所述,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造成的。可见,生命权入宪法,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当务之急。特别是,生命权入宪有助于增强国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以及增强他们尊重和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宪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也就规定了国家,特别是政府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国家保护的生命权,是指公民只可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之外,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使他人死亡,消灭他人生命,剥夺他人生命权。 历史上专制政府的特点就是草菅人命,不顾人民的死活,而近代民主政府的特点就是以人为本,以人权为本,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应该成为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底线,从而防止出现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漠视生命权行为(例如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第二、生命权入宪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正因为生命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例如,美国宪法修正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二、必要时将执行死刑。”格鲁吉亚宪法第15条规定:“一、生命是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死刑作为特殊的惩罚手段,在其完全废除之前,可由专项法律予以规定,用以惩罚危及人的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只有格鲁吉亚最高法院有权使用此惩罚手段。”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与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差距。为适应世界立宪潮流并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我们应当尽快将生命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三、生命权入宪也是我国部门法发展的要求。我国1979年《刑法》就规定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等侵害生命权的刑事责任。1986年《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在第119条规定了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刑法》和《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公民自我保护生命权的方式。1994年《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责任。然而,作为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的根本大法——宪法则还暂付阙如,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这一基本权利,显然宪法已经落后于部门法,这导致宪法在生命权问题上不能有效地指导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有关,而且实际上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某些混乱和遗憾。例如,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死刑问题争论很大,最后新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虽比修订前有所减少,但仍位居世界前列,这与世界上废除死刑的潮流不相符;再如《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侵犯生命权的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又如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民事赔偿费用太少的问题,等等。这些都要求国家根本法——宪法尽快对公民的生命权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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