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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限制的立法完善

  • 简介:(毕业论文 页数:5 字数:5694)摘 要:从法理和制度两个角度入手,研讨著作权限制的立法完善,对著作权法的发展不无裨益。著 作权的限制是其社会功能所要求的合理成分,也是其目标价值的有机组成。著作权限制可以 划分为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和权利穷竭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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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页数:5 字数:5694)摘 要:从法理和制度两个角度入手,研讨著作权限制的立法完善,对著作权法的发展不无裨益。著 作权的限制是其社会功能所要求的合理成分,也是其目标价值的有机组成。著作权限制可以 划分为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和权利穷竭三大类。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著作权限制的立 法亦有待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权利穷竭

 

目录

一、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基础
二、著作权限制的表现形态
三、著作权限制的立法完善

法律的社会本位化发展,导致权利滥用的限制,换言之,但凡权利皆有行使之界限。著作权 的限制通常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之限制,其相较于普通民事权利限制更为具体,为各 国立法所列举规制。由是,从法理和制度两个角度入手,研讨著作权限制的立法完善,对著 作权法的发展不无裨益。
一、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基础
对著作权法及其法哲学的研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文本角度的探讨,首先应当把整个著作权 体系置于现实社会和理想图景之下,从实然的运作效果及其对目标价值的回应角度,重新审 视著作权限制的法学意韵。
社会法学派为分析著作权限制问题提供了精妙的方法论。以美国法学大儒庞德(R. Pound, 1870-1964)所倡导之社会工程法学注重研究法律运作之秩序,不匡定于法律本身之性质; 注重研究社会主体之利益和主张,不匡定于法律对权利之界定;注重研究各种社会关系之协 调过程和结果,不匡定于调整本身。著作权限制问题也当从著作权法的社会实效角度分析。 一方面,作者因为其创作劳动而当然享有诸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这是社会对 作者劳动的尊重和认可,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使得著作权 的价值更为突出,因而对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也日益加强。另一方面,作者完成一项作品表现 为“知识增量”,即从已有的社会知识共有物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知识, 换句话说,作者在获得著作权的过程中享受了别人作品的知识;此外,作者创作的成果也将 作为新的社会知识共有物为人类所共享,以推动社会进步。申言之,对于一个具体的作者而 言,其“知识增量”既得益于已有的知识,又为将有的知识所得益。在此,作者与社会公众 之间的利益是重叠和冲突的。“从法律的作用来看,它是为了满足、协调、调整这些重叠和 经常冲突的请求、要求,或直接予以保障,或通过界定和协调各种个人利益加以保障,以便 使最大多数的利益或我们文明中最重要的利益有效果,同时使整个利益清单中的其他利益的 牺牲降低到最低程度。”(注:Pound. A Survey of SocialInterest. Harvard Law Review,1943(57), p43.转引自张旭、孙海龙: “知识产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 期。)著作权法的功能即在于通过协调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 ,实现社会知识领域中利益的最大化。对社会共有知识领域的调节和控制,“根本上必须在 合作本能和利己本能之间维持均衡。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我们有可能建立和保持这种均衡 ,而在一个发达的社会中法就是社会控制的最有效的工具。”(注:〔美〕庞德 :《法律的任务》,童世忠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9页。)由此可 见,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著作权社会功能所要求的合理成分。
著作权法亦有其特殊的目标价值,从宏观角度看,著作权法作为一种法律应当立足于正义价 值。“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任务,满足 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 会生活方式所必须的——就是正义的目标。”(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对著 作权的保护能够体现满足作者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而对著作权的限制旨在促进社会进步 的程度。从微观角度看,一项具体著作权的分配应当合乎正义标准,必须确保参与分配的主 体各得其所。如果完全保护作者的利益,使其享有完全彻底的权利,这种利益分配方式显然 是不公平的,而且作者进行作品的创作必然借鉴参考其他作品成果,从完全彻底权利分配看 ,任何创作都无法成为可能。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亦确立作者和公众双重利益分配标准 ,立法目标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 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 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著作权的限制著 作权法公平正义目标价值的有机组成,这个目标价值亦在运作中得到回应。
二、著作权限制的表现形态
著作权限制在法理上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直接落实为各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规定。因此,对 著作权限制表现形态的研究,可以通过比较法的视角,剖析各国具体规定,以期获得一个普 遍而完整的体系。一般而言,著作权限制可以划分为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和权利穷竭三大 类。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系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 的作品,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仅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 名称的一种限制形态。
合理使用在当今各国都视为著作权的限制内容,《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判断合理使用 应当考虑四个因素:(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 非营利的教学目的;(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 一个整体的关系;(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 的《著作权法》第65条规定判断著作权是否合理使用,亦采用相同于美国法的四条标准。
合理使用具体包括:(1)私人复制,个人使用,即复制受保护之作品或某些作品的简短片 段,并仅供复制者个人使用,强调复制者是自然人,并限于私人研究、娱乐方式使用,这种 情形已经为几乎全部国家的著作权法所确认;(2)为教育目的进行的使用,即对著作权的 使用仅局限于教育目的,如《英国版权法》第32-36条规定允许教育活动中的复制、汇编、 表演、录制和影印复制等行为。《美国版权法》也许可教育活动中的复制使用和演出使用。 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第46条明确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 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3)引用权利,其含义 在《伯尔尼公约》中表述为“从一部合法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摘要形式 摘引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 ;(4)为宣传目的使用,一般包括对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方面的时事专题文章、演讲、 公众活动中出现的作品、肖像以及官方文件和当日新闻的宣传报道;(注:〔西 〕利普希克:《著作权及邻接权》,联合国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77-17 9页。)(5)公务使用,《德国著作权法》第45条将公务使用局限为司法机关,我国 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第44、45条规定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可以将他人著作列为内部参 考资料为合理范围之内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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