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页数:3 字数:2923)摘 要:在共和国发展的历史上,物权的立法进程是与意识形态演进紧密相连的,正是在观念、经济制度、控制社会的方式等层面变化,通过法律保护包括私有财产在内的物权是现实的必然。 关键词:物权法;意识形态;市场经济;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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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以市场经济为产生基础 2 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 3 法律对社会的管理
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应该平等保护吗?私有财产需要专门立法来保护吗?共和国《物权法》的艰难出台,可从意识形态演进的视角作三重评析。 1 物权以市场经济为产生基础 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社会主义就是计划经济。这样的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物权是生产资料的同义语,而生产资料私有制在那个历史阶段就等于资本主义,是落后、腐朽的,是万恶之源,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会产生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会出现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我活的局面。这种意识形态的线路图使得生产资料成为国家性质决定性按钮,在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表征的物权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为此,1950年废除了作为旧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反映的《六法全书》,确立了不是通过法律而是通过政治与行政控制社会的路径,“《人民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毛泽东语);为此,新民主主义所实行“耕者有其田”成功不久,就开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在城市就是“公私合营”、“和平赎买”,作为物权的生产资料全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有制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绝对形态,个人不应该也不可能有生产资料,充其量只保有基本的、必要的生活资料;为此,就要反对公民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不仅在思想上“斗私批修”、在行为上就是“割资本主义的尾巴”,“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这是当时意识形态在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方面必然的、合乎逻辑的演绎。 在改革年代,如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意识形态并不是一开始就明确的,社会并不能一开始就有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等法律保护的观念,它必须是如抽丝剥茧般地、渐进地出现。在计划经济所建立的初步工业化最大功效发挥完毕难以为继以后,在以整个国家作为计划经济的试验并付出巨大代价以后,在“十五年赶超英美”、“本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都成为泡影以后,在社会民众的生活与国家的经济乃至政治都陷入长期贫困并失活力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成为新的意识形态的必然要求,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而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民主与法制”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而“依法治国”,其间逆料反复、关系万千重:“改革莫争论”,“改革胆子要大一些,步子要快一些”,“资本主义有计划,社会主义有市场”,经过一次次意识形态化的思想解放,制度与观念被反思,经济发展与民主法制被导入,大公无私的物权中有了保护私有财产的立足之地,“集体经济”到“乡镇企业”进而“民营经济”成为现实的话语,“所有权”、“承包权”,物权成为我国意识形态历史演进的结果。 2 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 当不再追求超越时代的乌托邦之时,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认,上世纪80年代的“搞活经济”,物权首先就在实现流通领域复活。因此,“经济合同法”最早应运而生,以规制商品流转。随着计划经济逐步退缩而市场经济稳步推进,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就是对这一重大历史进程在法律上的典型回应,物的流通得到规制,进而物在流转过程中权利归属关系的明确自然提上程。 然而,物权在法律上的确认就是对1950年以来的意识形态的“返正”。如果说,是否承认物作为商品流转是涉及到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问题的话,那么,是否承认物的权利自由归属则是涉及到传统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所有制的问题。1999年的宪法修改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概念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初步得到了解决。而2004年宪法修订,则是在法律与政治领域的重大变革,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了宪法的保护,物权法浮出水面也就是水到渠成之事了。 特别是在现行社会生活层面,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渐达到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发展阶段,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提升,私有财产增。在公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公有财产占社会总财产97%时,在公民都没有什么私有财产之时,如果有物权法来保护私有财产就是虚伪和矫情。但是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天下,在国民经济中并驾齐驱,共同为国家提供就业、税收等贡献的情况下,不对公民私有财产如同国家公有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的物权的保护,亦不可想象。这正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作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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