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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 简介:一直以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审查除外),至于对据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不能交由人民法院裁决,而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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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
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四、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面临的问题 参考资料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创造条件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状,提出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并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了一番探讨。
一直以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审查除外),至于对据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不能交由人民法院裁决,而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予以审查,由其作出撤销、改变或维持的决定。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在现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抽象行政行为的这种不可诉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该具有可诉性这一问题,本文试作粗浅分析。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从特征上说,非特定人是相对特定人而言的;后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其效力及于未来;以反复适用是指可以不止一次地适用该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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