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区域行政协调体系理论研究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理论界对区域经济领域的研究日益拓展和丰富。区域经济学认为,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单个区域的发展不能仅局限于自身内部资源和要素投入,而必须借助于区域之间的互补和协作。然而,在我国区域经济研究和发展实践的不断深入中,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发展总是阻力重重。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域的非一致性,由行政分割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区域之间的联合。这就向我们揭示出了公共行政学研究中的一个盲点,即对跨区划行政协调的忽视。 当前行政协调理论研究一般仅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范畴,对于跨区划的行政协调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尽管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部分区域内的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行政协调方面的尝试,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缺乏理论指导,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系统地执行方案和组织的支撑。 1.1 区域行政协调体系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人对区域协调体系给出完整的定义。基于以上对我国区域合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我们将区域协调体系定义为,“为推进区域合作,区域内相互分工与关联的生产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以及政府等构成的区域性组织体系”。区域协调体系包括宏观层面的行政协调体系、中观层面的产业或行业协调体系以及微观层面的企业、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之间的协调体系。 由于行政壁垒是我国区域合作中最大的阻碍,在上述三类协调体系中,建立有效的行政协调体系也就成为区域合作最为关键的一环。因此,我们将重点研究行政协调体系问题。 1.2 行政协调体系及其结构 区域行政协调体系是指区域内各级政府之间通过成立一系列的区域性组织机构,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区域合作,以保证区域经济各个方面围绕共同的目标协调行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协调与市场调节是协调区域发展的两种基本方式。其中,市场调节发挥着主导和基础作用,行政协调是对市场调节的一种补充。在单一的市场机制调节下,由于各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及利益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区域合作极有可能会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加强行政协调可以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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