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学者、哲学家,他所留下的著作涉及到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几乎一切领域,其中《政治学》和《雅典政制》是其法律哲学的代表作。与前人相比,他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他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为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的涵义 在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并没有对“什么是法治”做出回答,亚里士多德也没有赋予“法治”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这里他揭示了“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法治的前提是要制定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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