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务员制度形成较晚,在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比较中,我国虽不能全盘照搬,但其中也有一些先进的制度值得我国学习。这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更加健全的公务员制度。本文主要列举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相异之处。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 比较 西方文官制度是19世纪后半期资产阶级政治、经济、社会关系的历史必然产物,是适应资产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时代需要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资产阶级革新官僚吏治的重大成果。自1870年英国起源以来,西方文官制度已有130年的历史了,多少年来推行该制度的各国实践已证明,它是一套较科学的政府官员管理制度。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试点工作从1988年开始在1993年才正式建立,通过与西方文官制度的比较,必能学习借鉴一些可取之处。 一、公务员的界定与分类。 在西方,一般而言,凡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公共团体中从事公务者都是公务员。但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在管理上都作了政务官(或特殊职)与事务官(或一般职)的划分和区别。对于政务官或特殊职是否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各国规定不同。各国关于政务官的选举、任命、任职、权利、义务等的制度都是由宪法、选举法或其他专门法律加以规定;有关事务官或一般职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工资福利等制度是由公务员法加以规定。政务官并不适用于公务员法。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是指对各级事务官或部分文职人员进行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退休等制度。 在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非政府组成人员,还包括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组成人员。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我国不实行“两官分途”,对类似西方政务官的公务员,我国都统一适用于公务员法律,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西方各国把文官系统看作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将文官身份分裂开来:对公众是官员,而对政府来说是雇员,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是雇用关系。我国的公务员则是人民的勤务员,是国家的主人,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工作人员,他们和政府的关系是共同履行行政责任的连带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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