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引咎辞职内涵中虽然有他律的因素,但更多的时候是自律。其背后是责任政府的理念。引咎辞职在中国的推行有着特殊的背景和积极意义,但在推行中受到现有政府官员的道德素质、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现行体制和制度的制约,必须从提升政府官员和整个社会的道德责任水准与改革体制、建立健全制度两个方面为引咎辞职提供保障。最后要注意的是引咎辞职不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主导方向。 2000年9月,中组部在深圳市龙岗区等地试行“处级科级干部引咎辞职和投票表决制度”,该区制定了《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使“引咎辞职”成为实际行动。 2001年3月份重庆在全国率先出台“引咎辞职”政令。200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一时间,各地行政司法机关纷纷出台各种引咎辞职的规定,引咎辞职一度成为人们谈论的热点话题。对于这种一哄而上的表面现象冷眼旁观,可以发现许多问题,引发许多思考。下面是笔者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引咎辞职的发展有所裨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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