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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处理”发挥了应有的公司治理作用吗?

  • 简介:1998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现了首批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如果某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投资者难以判定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交易所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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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特别处理”也是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
二、关于特别处理实际作用的调查
三、进一步的分析
参考资料 参考书目:
1、 《中国证券报》,1998—2000年各期
2、 《中国经营报》,1998—2000年各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
7、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
1998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现了首批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如果某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投资者难以判定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所谓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三)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五)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六)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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