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入世”与政府“入世”
“入世”加快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WTO的建立是随着“关贸总协定”(GATT)的正式签署而组建起来的“经济联合国”。加入WTO的先决条件就是成员国必须实现市场经济体制,至少在贸易领域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入世”前后的20多年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的法律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使得中国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在经济、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而对与WTO要求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制的改革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WTO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和地区通过谈判签署的,其本质是契约。目的是约束各成员方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从而建立一种“非歧视的、自由的、可预见的、更具竞争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所以,我们认为世贸组织的大部分规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规则,它是以政府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以政府管理活动为调整对象。因此,怎样改革政府的管理体制和进一步转变职能,就成为加入WTO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新的问题和挑战。
我国于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首次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后,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再次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改革的关键点与突破口。“入世”是迄今为止中国最深刻的社会转型与开放,必然使政府管理面临的客观环境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必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走向深刻。行政职能是指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和采取什么方式来进行管理,简单的说是管什么和如何管。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建立和发展的初始阶段,“因而,职能转变并没有落到实处,或者说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进展,现行的政府职能及运作方式仍带有较明显的传统公共行政所突出强调的‘特殊集团’意志、行政活动以行政主体的规则为导向、直接维护统治的工具性和对上级负责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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