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在准则实施后的两年间,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行为越来越普遍。而且有许多公司利用准则中“债务人重组债务产生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进行虚假重组。不少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依靠关联债权人的慷慨豁免,或以自身低值资产充抵巨额欠款等方式,将不菲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利润,得以维持账面盈利,有的甚至“扭亏为盈”,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如1998年底,阿城钢铁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调减应付款项7800万元,致使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仅为4341万元;1999年ST石劝业的债务重组收益达2092万元,是当年利润总额的1162%;2000年底,轰动一时的郑百文重组案又传出信达公司与郑百文签订债务豁免协议、免除郑百文1.5亿元债务的消息。按照旧准则的规定,郑百文可以获得1.5亿元的重组收益。此事在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人对债务重组沦变为利润操纵手段感到忿忿不平,更引发了对债务重组的严重的信任危机。为了完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填堵利润操纵之路,财政部在2001年1月18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旧准则比较,主要变化在哪里?本文对此进行比较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