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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涉关] 别误读了完税价格

  • 简介: 原文 内容提要:“入世”后,进口完税价格的确定基础从“正常价格”调整为“成交价格”,在给企业带来主动性的同时,也滋生了价格瞒骗,本文意在引导企业对完税价格作出准确的理解。关键词: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 估价协定从价税是包括中国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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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内容提要:“入世”后,进口完税价格的确定基础从“正常价格”调整为“成交价格”,在给企业带来主动性的同时,也滋生了价格瞒骗,本文意在引导企业对完税价格作出准确的理解。
关键词: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 估价协定

从价税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使用的主要的计征关税的标准,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货物的完税价格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所产生的影响,比单纯地降低或提高税率更具隐蔽性,因为税率的变动,容易引起国际上的注意,不易被国内外接受;税率过高,还会引起对方国家的报复。但是改变估价的方法却不容易被他国发现,也正因为如此,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海关估价问题又被提上谈判桌。经过重新审议和修订完善,乌拉圭回合于1993年底在东京回合达成的《海关估价协议》的基础上顺利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即《1994海关估价协定》),并按一揽子签署的方式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字。
从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已进入了第四年。按中国政府入世的承诺,对于完税价格的确定,鉴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格”的做法与《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即《海关估价协定》”)不一致,中国已停止使用并不再重新使用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手段。同时,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公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修订实施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此前,还前瞻性地于2000年7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上述修订中,对海关估价部分作了较大修改,将《WTO估价协定》最主要的内容全部纳入,并修改或删除了不符合估价协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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