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掠夺性活动的利益高于生产性活动、并可以长期保持稳定之时,人类社会便出现了以暴力掠夺为专业的群体,出现了这种分工的社会表现形态——“暴力-财政实体”[1]。暴力-财政实体内部有暴力赋敛集团和福利生产集团[2]。暴力-财政实体内部的各种正式关系,总是由最强伤害能力的拥有者规定或认可的。人类社会中的各种权利安排,从政权到产权到种种人身权利,都是暴力保护下的某种安排的称谓。 有文献可证的中国文明史早期,井田制中的庶人在公田里偷懒。公田里草荒严重[3]。社会主要物质生产者难以监督和惩罚的大规模偷懒行为,造成了贵族和庶人双方的损失,削弱了国家的整体实力,使之在暴力-财政实体林立的诸侯竞争中处于不安全的地位。这种困境逼出了中国历史上最初的分田和土地自由买卖,公田上的劳役也转变为“初税亩”中的实物。 随着井田制的逐步瓦解,世袭贵族也逐渐被官僚所取代,郡县制开始替换分封制[4]。由秦国发挥到极致的国君集权制度,下层有一个能“尽其民力”和“地力”的自耕农制度,中层有一个由号令赏罚驱动的官僚代理制度,上层有一个控制一切资源的血缘继承的独裁者。凭借这个体制和奖励耕战的政策,秦国将作为主要物质生产者的农民的生产潜力激发出来,将各种人力资源的体力智力和勇气激发出来,并将激发出来的强大力量聚集在专制国君手中,形成了集中使用的巨大优势。依靠这种优势,秦国在暴力竞争中淘汰列强,创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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