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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里达与胡塞尔的符号学之争

  • 简介: 原文 把符号划分为“表述”与“指号”,这是胡塞尔符号学理论的第一个区分。德里达恰恰在这一点上与胡塞尔发生根本冲突。本文依据严格的文本学方法,在吸收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德胡符号学之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对双方(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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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把符号划分为“表述”与“指号”,这是胡塞尔符号学理论的第一个区分。德里达恰恰在这一点上与胡塞尔发生根本冲突。本文依据严格的文本学方法,在吸收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德胡符号学之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对双方(尤其是德里达)的文思理路作出了中肯的评价。


  目录

一.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研究”的一开始便对符号这个概念所具有的双重含义作了本质性的区分。
二.德里达在《声音与现象》中所要反驳的恰恰是这一区分。
三.德里达在此对胡塞尔现象学的批判不能令人信服。


  参考资料

[1]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9年,页1。
[2] 参见: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9。
[3]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2。
[4]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3。(有改动)
[5]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3。(有改动)
[6]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4。
[7] 参见:胡塞尔:《笛卡儿的沉思——现象学导论》(以下简称《笛卡儿的沉思》),张宪译,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页170。
[8]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9。
[9]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页10。
[10]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第26页。
[11]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7-28页。
[1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3页。
[1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6页。
[14] 这里从倪梁康先生在《逻辑研究》中的译法。另外,为了把“意义”这一外延最广的词留出来作泛指,我建议把胡塞尔的“Sinn”译为“涵义”。
[15]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4页。
[1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5页。
[17]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99年,第21页。德里达在《论文字学》中继续沿用这个译法(参见:《论文字学》,汪堂家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18]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杜小真译,第21-22页。中译文略有改动。
[19] 有些学者,如D. Smith和R. McIntyre以及挪威哲学家D. Fllesdal甚至将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Noema)直接等同于弗雷格的含义(Sinn)(参见:陈立胜:《自我与世界——以问题为中心的现象学运动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20]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4页。
[21] R. 贝耐特:“胡塞尔的‘Noema’概念”,载于《论证》,赵汀阳主编,辽海出版社,1999秋季刊,页150。
[2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6-27页。
[2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35页。
[24] Rudolf Bernet: “Derrida and His Master’s Voice”, in Derrida and Phenomenology, Edited by W.R.McKenna and J.Claude Evan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Dordrecht, 1995,p8.
[25]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7页。
[2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7页。
[27]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3-34页。略有改动。
[28] 参见: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6页。
[29]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6页。
[30]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7页。
[31] 德里达:《声音与现象》,第38页。
[32] 如果为德里达辩解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在对胡塞尔的“自言自语”案例进行解构时,德里达已经间接地为自己的逆命题提供了证明。不过,即使这一证明成立,也无法否认他在这里的“釜底抽薪”行为。
[33] 参见:J. Caude Evans: Strategies of Deconst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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