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阅:哈员马斯《现代性:一项来完成的事业》<上 下>载《文艺研究》.1994年第5 6期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⑾⑿⒀⒁⒂ J•Habermas《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use of Modermity》,1987.Polity.第4页,第16页,第5页,第7页,第16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16)参阅: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1988年上海人民出版第一章第5节 (17)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1994年重庆版.VOI,1。P193。 (18)韦伯《新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1987年三联版.P15。 (19)引文取刘小枫译文,见《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1998年上海三联版.第221--223页 可参阅;韦伯《学术与政治》1998年三联版第48页。 (20)J•韦伯《学术与政治》1998年三联版第29页 (21) Habermas,《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1987.Polity.第1页。 (22)--(23)哈员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同上第210页。 (24)韦伯《学术与政治》.同上第117页。 (25)参阅:阮新邦,《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载《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1999年,北大版.第5章。 (26)参阅:艾四林《哈贝马斯》.1999年.湖南教育处版社,第5章。 (27)哈员马斯《现代性:一项尚未完成的事业》(下)同上。 (28张辉,《论哈贝与斯与现代性》载《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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