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41号文件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两个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措施,为解决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提供了理论支持,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客观要求。这两个规范的发布实施,旨在深入贯彻《会计法》,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必将在各单位内控职能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1 《会计内部控制规范》与新《会计法》的联系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在深入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中是一项重要举措。 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1)上述规定是新《会计法》的重要突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会计控制虽不完全等同,但是,这些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要求,充分体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本质。因此,新《会计法》是财政部制定并发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法律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构成了新《会计法》的配套规章,对于深入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