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WTO的协议,我国政府承诺:在加入WTO的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办理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办理城乡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对外国非寿险公司、4年内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企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定在50%以内,5年内允许向外国人和中国居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外资可持有基金管理公司部分股权,3年内,允 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外资股权不超过1/3,5年内外资股权不超过49%,可从事A股承销、B股和H 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等。
因此,在目前面临与国际金融业即将全面接轨之际,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系,是否能与国际普遍通行的混业经营体系相融合?或者说,在国际混业经营体系的冲击和挑战下,我国分业经营体系是否还能与其平和的共存、竞争和发展?如果不行,其“排斥”性反应是否会引发我国金融乃至经济的大规模震荡或危机?这迫使我们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考察,国内外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由来、背景、特征及并存的必然结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