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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问题

  • 简介: 原文   我国《公司法》不仅没有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条款,甚至该法第3条还明文限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它们的股东皆以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价额为限仅对公司承担责任,至于公司的在外债务,概应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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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我国《公司法》不仅没有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条款,甚至该法第3条还明文限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它们的股东皆以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价额为限仅对公司承担责任,至于公司的在外债务,概应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该法第28条虽然规定了股东之间就非货币出资不实的连带补足责任,但依据前述第3条之规定,该责任仍然应当视为仅对公司应尽之责。
  尽管法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诉请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案例,屡见不鲜。而且,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已基本形成共识。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
  违反出资义务,是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哪些形式构成出资义务的违反,便是追究股东出资责任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实践中,以下现象被视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
  1.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在我国采用严格实收资本制度下,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之时即全部缴付其所认购的公司资本。因此,任何股东仅仅于公司设立之时部分地履行其所承诺的出资义务,仅仅部分缴付其所承购的资本,皆被视为出资不足。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2.虚假出资。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所缴付的货币以及实物等各项的出资或者验资证明文件,皆系虚假文件,事实上,股东根本未进行此类证明文件下的任何出资。与前者出资不足情形相比,基于实收资本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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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国内处理此类纠纷的一般做法 1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 1
(二)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诉讼身份 2
(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种类 3
二、一些国家或地区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3
三、债权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理论学说 5
四、完善我国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建议 8
注释与参考文献 9


  参考资料

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7.
  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商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7.
  Bay less Manning,James J.Hanks,Jr:legal capital,Foundation press,Third edition,1990,P.50.
  Bay less Manning,James J Hanks,Jr:legal capital,Foundation press,Third edition,1990,P.51.


  简单介绍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债权人诉诸公司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纠纷,成为我国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原本只是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基于借款、担保等各项交易所产生的合同纠纷,公司债权人却往往也将公司股东一并列为被告,诉诸股东以承担出资责任的方式,就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究竟应当如何正确地处理此类纠纷,这是本文将要集中探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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