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趋势之一:独立性 检察独立一直是欧洲各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原则。英国1985年《刑事起诉法》建立了自成一体、完全独立的检察机构。现在的王室检察院,已经完全独立于警察机关,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得以实现,英国检察系统实行财政独立,经费独立预算,使检察机构完全摆脱了地方的控制与影响。意大利宪法第104条第1款明确规定:“司法部门构成自主的、独立的关系,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意大利检察机关与法院一道归入司法机关,其独立性受宪法保障。法国、德国、荷兰等国的检察机关虽然属于政府系统,接受内阁司法部长以某种形式实施的领导和监督,但事有行使权力的一定独立性。如法国检察机关相对于刑事预审法庭,审判法庭以及诉讼当事人,享有绝对的独立地位。近年来,为了保证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法律规定检察官承办案件时享有接受公开指示权,表明个人态度权,拒绝停止追究权和法庭上的言论自由权。 二、趋势之二:一体化
(一)欧洲司法组织的成立 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原则,使得交通和贸易更为方便,但也为很多跨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恐怖主义、贩卖毒品、贩卖人口、严重欺诈(包括针对欧盟预算的欺诈)、盗窃汽车、腐败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更多地呈现跨国性质的,原来的司法互助和引渡协定拖沓和不确定,传统的各国侦查起诉部门各自为政的做法在应对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中捉襟见肘。在1999年10月15日至16日的坦佩雷(芬兰西南部城市)会议上,欧盟理事会在与全国的建议下,决定设立一个适应打击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2002年2月28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为加强与严重犯罪斗争而设立欧洲司法组织的决议》,正式宣告“欧洲司法组织”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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