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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改革出路

  • 简介: 原文 一、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由于法律对市监程序的规范比较少,审判监督庭成立时间比较短,与审监制度相关的各种关系尚未理顺,审监制度本身及改革的定位也未明确,加之审判监督工作承载的法律、社会及政治责任又比较重,使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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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由于法律对市监程序的规范比较少,审判监督庭成立时间比较短,与审监制度相关的各种关系尚未理顺,审监制度本身及改革的定位也未明确,加之审判监督工作承载的法律、社会及政治责任又比较重,使审判监督庭在整个法院审判工作中成为矛盾最为突出的部门。

  (一)申诉和申请再审无序
  1.向法院申诉及申请再审的途径不通畅。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这一渠道在现实中并不通畅。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9月,浙江省全省法院决定立案复查的案件,仅占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总数的9.8%;同期全省提起再审的案件,仅占各类复查案件总数的23.1%,占申诉案件总数的2%。与此相比较,通过检察院抗诉取得再审要容易得多。由于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的请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济,而申诉要获得成功又必须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故而很大一部分申诉人走上了“曲线申诉”和“关系申诉”之路,向检察院、各级人大、政协、党委以及有关领导申诉,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人大个案监督、党委政协转申诉材料、有关领导及各种关系“打招呼”等方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查或再审。
  2.外部监督程序不规范。各种外部监督促使再审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2002年至2004年9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办结检察院抗诉、人大、政协、党委及其他途径要求法院复查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占全年再审案件总数的55.6%。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是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方式,而人大、政协、党委等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虽然也可归结于广泛意义上的监督,但这些监督途径一方面不加区分地利用了宪法意义上的“申诉”,无法在诉讼法律中找到相应的适用程序,很难保障程序上的公正性;

......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审判监督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1
(一)申诉和申请再审无序 1
(二)审判监督程序操作困难 2
(三)审监工作体制不成熟 3
二、在现有制度框架不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4
(一)规范复查和再审程序,引导审判监督有序化 4
(二)科学调整审监工作分工,明确审监庭职能范围 5
三、制度改革——再审之诉的构建与规范 6
注释与参考文献 7


  参考资料

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第108页;《再论申请再审制度》,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2003年度在浙江省就有两个典型案例:一个是申诉人在省政府门口喝农药自杀,要求法院依其意见改判;另一个是在法院多次根据其申诉请求改判的情况下,仍提出更高的超出法律范围的要求,长期在法院门口摆地摊,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陆永棣、杨兴明:《民事再审程序的理念与制度改革——以规范再审事由为突破口》,载《中国审判监督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284页


  简单介绍

内容摘要:审判监督改革既是一种工作层面上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须以具体的司法实践为基础。基于此,本文从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出发,对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工作改革以及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作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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