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答辩论文法律论文刑法/民法/行政法

[CEO法律论文] CEO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 简介: 原文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美国传至我国,并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作为职业经理人的CEO,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经理制度的沿革,CEO在法律上如何定位? CEO与我国公司的经理和董事长有何区...
    • 请与管理员联系购买资料 QQ:5739126
  • 论文简介
  • 相关论文
  • 论文下载
原文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美国传至我国,并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作为职业经理人的CEO,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经理制度的沿革,CEO在法律上如何定位? CEO与我国公司的经理和董事长有何区别?CEO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是什么?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经理制度的沿革——“看得见的手”取代了“看不见的手”
  现代市场尽管是商品和服务需求的创造者,但工商企业已接管了协调流经现有生产和分配过程的产品流量的功能,以及为未来的生产和分配准备资金和人员的功能。“由于获得了原先为市场所执行的功能,现代工商企业已成为美国经济中最强大的机构,经理人员则已成为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决策者集团。”
  美国在18世纪90年代,大部分本地市场以外的贸易由东部港口的少数商人所掌握,然而到了19世纪40年代,数以千百计彼此不熟悉的商人,已控制着规模大得多的各式各样货品的流动。他们从生产者那里进原料,通过各种生产和分配过程,将产品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这就正如亚当·斯密所言,虽然每个商人“只期待达到自己目标,他……被一只无形的手所引导而完成了原非其本意欲达到的目的。”斯密接着又指出,“事实上每个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同时,他对社会的贡献往往比他真正有意去做的贡献还来得有效。”
  19世纪40年代以前,美国并没有发生经营方式的革命。大的转变要等到新技术和新市场来到时才会发生。到19世纪40年代,当新技术和新市场逐步发展时,由于管理层级制能够比市场机制更有效地控制和协调许多经济活动时,新机构就出现了。
......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CEO的法律地位 2
(一)经理制度的沿革——“看得见的手”取代了“看不见的手” 2
(二)CEO与我国公司经理的比较 2
(三)CEO与公司董事长的比较 3
(四)CEO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4
二、CEO的法律责任 5
(一)经理制度的基本理论——企业的契约理论 5
(二)美国索克斯法案关于CEO的有关规定及启示 7
(三)美国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8
(四)我国公司设置CEO的法律障碍 8
三、强化CEO法律责任之对策研究 9
(一)明确CEO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修改建议之一 9
(二)强化CEO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修改建议之二 12
四、结束语 13
参 考 文 献 14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页。
梁能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朱伟一:《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何维达主编:《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56页。
李茂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全球竞争经济体制下的公司法改革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朱双庆:“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法学》2002年第12期,第66页。
李维安主编:《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范福春:“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与规范化”,《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
何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5期。
谢增毅:“CEO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及我国《公司法》的修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简单介绍

内容摘要:CEO的英文全称为Chief Executive Officer,我国一般将其译为首席执行官。在国外,CEO并非仅仅设立于公司中,公司之外的机构也广泛存在CEO职位。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所不仅设立主席职位,也设有首席执行官。纽约时报、华盛顿大学、雅典与悉尼奥委会组委会以及巴基斯坦国家机关均设立了CEO。由此看来,CEO的外延非常广泛,CEO的概念正日益泛化。在此,对CEO的探讨将限于公司的CEO。
  CEO是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公司结构改革创新的产物,其初衷是为了解决由于公司规模过大、董事会决策效率不高、决策层与管理层脱节等一系列弊端。CEO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将原来董事会的一部分决策权过渡到经理层,是对传统的“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这一公司体制的变革。换言之,CEO的出现并非仅仅是名称的改变,其实质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和公司机关权力的重新配置。
  据国际著名猎头公司Challenger Gray&Christmas的跟踪统计,美国2000年8月到2001年2月期间,由于网络泡沫破裂,每天平均有4位CEO离职,只是当时离职的CEO主要集中在网络公司。而去年美国离职的CEO行业分布则比较广泛:去年5月离职的CEO有80位;从去年6月1日到6月20日,又有44位CEO相继离职,平均每天有两位CEO离职,这是自2001年10月以来的新高。不仅如此,CEO的任期也越来越短,CEO们的平均任期已从1995年的9.5年下降到2001年的7.3年。无独有偶,国内王志东出走新浪、爱多兵团离开金正、陆强华“下课”创维等等,一些行业因为高级经理人跳槽而引发的公司危机已成为中国企业界最头痛的事情。关于职业经理人与企业家的是是非非、关于职业经理人的种种问题与危机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其引发的反思颇为令人关注。
  目前,国际上的大公司已普遍设立CEO,尽管CEO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公司治理与管理实务上的概念,但各国公司法中很少对CEO作出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CEO的明文规定。既然CEO在公司实践中已经广泛存在,而法律又没有对CEO作出明文规定,那么,探讨CEO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加强CEO的法律责任、研究强化CEO法律责任之对策则很有必要。

查看评论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