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美国传至我国,并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作为职业经理人的CEO,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经理制度的沿革,CEO在法律上如何定位? CEO与我国公司的经理和董事长有何区别?CEO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是什么?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经理制度的沿革——“看得见的手”取代了“看不见的手” 现代市场尽管是商品和服务需求的创造者,但工商企业已接管了协调流经现有生产和分配过程的产品流量的功能,以及为未来的生产和分配准备资金和人员的功能。“由于获得了原先为市场所执行的功能,现代工商企业已成为美国经济中最强大的机构,经理人员则已成为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决策者集团。” 美国在18世纪90年代,大部分本地市场以外的贸易由东部港口的少数商人所掌握,然而到了19世纪40年代,数以千百计彼此不熟悉的商人,已控制着规模大得多的各式各样货品的流动。他们从生产者那里进原料,通过各种生产和分配过程,将产品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这就正如亚当·斯密所言,虽然每个商人“只期待达到自己目标,他……被一只无形的手所引导而完成了原非其本意欲达到的目的。”斯密接着又指出,“事实上每个人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同时,他对社会的贡献往往比他真正有意去做的贡献还来得有效。” 19世纪40年代以前,美国并没有发生经营方式的革命。大的转变要等到新技术和新市场来到时才会发生。到19世纪40年代,当新技术和新市场逐步发展时,由于管理层级制能够比市场机制更有效地控制和协调许多经济活动时,新机构就出现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