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谋行为发生的范围和一个普遍的例子根据魏杰、郭东风、沈莹等人的分析, 有四个利益主体拥有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它们分别是全体人民、政府、企业的经营者 以及企业职工。①②静态地来看,由于后三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或纵向上的复杂关系, 它们之间容易形成各种合谋体。但如果我们动态地来考虑合谋的范围,那它广泛地存在 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尤其在涉及到分属不同政府职能部门的国有 资产重组中,它的表现更为明显。下面让我们举一个抽象的例子加以说明。 现有国有企业甲、乙,它们的规模相等,甲的效益要好于乙,甲属于A部门,乙属 于B部门,还假定全体人民无法对其它各层利益主体实行有效的监管和激励。但存在着 政府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显性或隐性的干预。这是一个典型的2 政府部门×2 企业经营者 ×2 企业职工的框架。让我们来分析这个简单框架中所存有的合谋行为。 本文继续假定甲的企业效益好于乙企业的唯一原因是甲企业职工的整体竞争力要强 于乙企业职工。同时本文认为甲企业职工及经营者有着比乙企业职工、经营者更大的效 用,A部门的官员也有着比B部门官员更大的效用。另外,经营者同政府官员的利益目 标较为一致,因此在它们之间容易形成一个稳定的小合谋体,又因为监督机制不完善, 因而它们的合谋行为被披露的几率将会降低;而且它们还会通过合谋者的游说和地下行 为来降低一旦东窗事发后所受惩罚的力度。这样的合谋体一旦形成了,那将是很牢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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