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的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 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首创了诊所法律教育这一形式。哈佛、田纳西、丹佛、南加州等大学的法学院都声称自己是最早拥有这一教育的法学院。这是一种把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方法。它的特点集中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一教育归入教学大纲范围,学生是在学校里选修这门课程,有一定的学分;另一方面,学生是亲手处理一个真实的案件,而且从接案开始,直到结案,其中还要出庭,就像一个律师。可见,它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而是以办案为主;也不同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是法学院的学生。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在于,在校园里就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法律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它解决了法学院学生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他们是学生的时候,学校没能提供他们在毕业后所需要的实践经验。”与法学院的其他教育相比较,诊所法律教育确有其特殊的一面。也因学生要在办公地点接待当事人,有点像看病的诊所,所以命名为“诊所法律教育”。 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一诞生就与它的法律援助联系在一起。当田纳西州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开办了诊所法律教育以后,便在“当地的社区中心办了一个免费法律援助办事处”。法律诊所的学生每个星期都花一定的时间为当地的贫民和有需要援助的市民服务。如果没有这种法律援助的服务,他们将会失去救济而得不到权利的保障。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律援助大发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随之大“跃进”。“美国人希望通过法律解决他们的问题”。那时,美国曾发生过两件大事,它们都促进了法律援助的发展。这就是美国的种族歧视和越南战争。在这两件大事中,许多美国穷人受伤害,需要诉讼,但又苦于请不起收费昂贵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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