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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 论人民监督员制度

  • 简介: 原文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浅析  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必要性和重要的保证作用,但是,由谁来监督,如何进行监督,即应当如何设置监督机制才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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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浅析

  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必要性和重要的保证作用,但是,由谁来监督,如何进行监督,即应当如何设置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则是至今还需研究的课题。

  (一)监督与监督制度
  关于什么是监督,有学者指出,所谓监督,主要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为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范人类编好及选择行为所形成的各种规则、习惯与实施手段,就构成监督制度。作为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之一,监督制度具体包括了监督的理念,主体的权责,监督的内容、客体、过程、方式和设备等方面的规则和机理。也有学者认为,凡监督概念的论证都包含六大基本要素:目的、主体、对象、客体、权能、方式。法律监督有广、狭二义。在广义上理解,现代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被监督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的活动。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约国家机关权力的越轨,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保障人民享有的宪法权利。这种广义法律监督的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政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公众等。狭义的法律监督,指专司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

......


  目录

内容摘要、关键词 1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浅析 2
(一)监督与监督制度 2
(二)西方国家监督制度原理 3
(三)我国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4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与性质 5
二、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之比较 7
(一)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7
(二)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 9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 10
注释与参考文献 12


  参考资料

中国青年报[N].2004-05-24(1).
人民日报[N].2004-02-11(14).
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
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
检察日报[N].2003-11-01(1).
[日]田口守一.日本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0~112.
童建明,熊少敏,张巍.日本检察人员管理的主要特点[J].人民检察,2004,(2):75.
人民日报[N].2004-02-15(7).


  简单介绍

内容摘要:司法改革是近年来人们极为关注的热点。在司法改革中,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如何建立起一个科学的机制,监督司法权力的正确运用。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我国法律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交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这一最初的诉讼过程。同时,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人民检察院也有侦查权。由于侦查行为的特殊性,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是必需的。我国法律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权授予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及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等几个途径实现侦查监督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作为法律的监督者,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却一直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制约。因此,如何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被滥用,不但为社会公众所关心,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必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经过充分研究论证,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决定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中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从2003年10月起,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展开。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和重大举措,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已在上述10个省级检察院及所属的105个地市级检察院、510个县级检察院共625个单位展开试行。目前,按照规定程序产生了6240名人民监督员。在试点期间,截至2004年4月,全国推行人民监督员试点的四川、福建、湖北等10个省份,人民监督员共监督结案721件,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拟决定意见的674件,不同意的47件。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决定意见的案件,各地经检委会讨论,采纳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31件,占66%。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这项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探索一种新的有具体监督内容和刚性监督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找到一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形式,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已经成为检察工作的一大亮点。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完善人民检察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本文以法律监督基本原理为基础,对国外相关监督制度进行比较评析,提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在监督主体的选择、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及其运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防止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推广中步入形式化、象征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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