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基础浅析
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必要性和重要的保证作用,但是,由谁来监督,如何进行监督,即应当如何设置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则是至今还需研究的课题。
(一)监督与监督制度 关于什么是监督,有学者指出,所谓监督,主要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为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范人类编好及选择行为所形成的各种规则、习惯与实施手段,就构成监督制度。作为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之一,监督制度具体包括了监督的理念,主体的权责,监督的内容、客体、过程、方式和设备等方面的规则和机理。也有学者认为,凡监督概念的论证都包含六大基本要素:目的、主体、对象、客体、权能、方式。法律监督有广、狭二义。在广义上理解,现代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被监督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的评价,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的活动。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约国家机关权力的越轨,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保障人民享有的宪法权利。这种广义法律监督的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政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公众等。狭义的法律监督,指专司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对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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