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对法官助理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致使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不够深入、流于形式 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立,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也在2004年3月25日的全国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突破口,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关键一步。法官助理制度实行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但部分试点法院对实行该项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法官助理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在当前情况下难以实现,若强行推行,还会引发法院内部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这些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行持消极态度,要么按兵不动,等待观望。这些法院的人员整体结构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还有个别法院只是选择在个别业务庭进行法官助理的试点,改革缺乏计划性和全局性,不利于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这些法院的法官助理工作基本上流于形式,未达到预期的效果,相反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法官助理来源较为混乱,素质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法院基本上是实行编制制,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确定法院人员的编制,在缺编的情况下,党委同意扑几个名额就只能进几个人,而法院自行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当地财政概不负责,只能由法院自行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