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一般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责任。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③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一般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民事权利还是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制力保护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同时,合同也只能从其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成立之前合同尚不存在,当然不存在合同约束力问题,虽然在合同成立前,可能会有复杂的订约过程,在此过程中,亦存在着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但它们都不属于合同本身的约束力,而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承诺行为的约束力以及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合同效力非指一般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特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在成立并具有一般法律约束力的同时,其约定权利义务也就发生了,但有的情况下,这种狭义的效力并不同时发生。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需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即为如此。 ...... |